第1125章 合法的霸王條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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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為一個圈裏極為知名,甚至上了春晚的漫畫作者,夏達在漫畫圈裏的知名度無疑是頂尖的那種,夏天島也一直把她當成招牌,每當旗下有新作者、甚至是其他大神作者疑惑簽約合同的內容時,夏天島就能理直氣壯地回覆“夏達都是簽這樣的約,你還有什麽不放心的”?
知名度高、娃娃臉、氣質嫻靜,夏達無疑符合許多人心裏的漫畫偶像,就像漫畫中走出的女孩一樣,為夏天島不知帶去了多少名氣與利益。
但夏天島,卻是把這份貢獻,甚至是所有作者的貢獻,只當成了自己賺錢的工具!
夏天島的創始人叫姚飛拉,一個中年男人,曾經也是一名漫畫作者,也曾受到圈裏無良公司的坑騙,自己的作品被人騙去,最後自費花了10萬塊,這才贖回版權。
這樣的經歷,讓所有作者都相信,他是與自己一樣的作者出身,知道漫畫作者的辛苦與難處,他本人也不曾一次地聲明:“現在騙子太多了,我會幫你們把關,不會讓你們也遇到這種事。”
聽起來,就像是一個傳奇,一個出身草根,發達後幫助草根的故事。
可是……
現實使人無奈,權利使人殘酷,昔日被坑騙過的姚飛拉,自己創建夏天島後,卻是以更加殘酷的手段與合約,坑騙作者。
按網文圈的話說,作為一個業知知名的“大神級作者”,你能相信你與平臺簽約,能夠10年收不到任何聘雇工資與簽約金嗎?
你能想象一個如此出名的作者,竟然簽著與新人一樣的合約,其收入全部來自於作品刊載平臺給出的稿費,版稅,以及作品授權金嗎?
這對一個普通作者來說是正常的,因為普通作者的收入基本上都是源於稿費。
但像“唐家三少”這樣的大神級作家,這樣的情況未免就太過荒謬,自己辛辛苦苦積攢的人氣、創作的作品,最大頭的收入卻是被公司全部拿走,這對於任何行業來說,都是件很不可思議的事情。
等於說,封死了一個作者上升的渠道,你再出名、再努力,也是與新人一樣!
但這樣的事情,就這麽發生了!
漫畫作者,比著網文作者維權更難,簽訂的合約簡直就是賣身契,但人微言輕,不簽不行!
……
這樣說有些空,隨便舉兩個關於合約的例子吧!
比如說,夏天島與某些公司簽合約時,夏天島工作室還讓夏達簽一份補充協約:如果我方違約,作者要負責賠償數千萬!
何其可笑!
所有的版權都歸屬夏天島,所有的操作都由夏天島控制,作者沒有一點對自己作者的擁有權、控制權,這樣的情況下,夏天島違約,反而要讓作者賠償數千萬?!
如此牛B的合約,是哪個牛人想出來的?!
再比如說,在夏天島《作者確認函》裏的第2項規定裏,作者除了擁有自己作品的“署名權、保持作品完整權”這兩個權利以外,“其他全部著作權都歸夏天島”!
在這個合約裏,很“通情達理”地詳細解釋了一下:“且該作品的財產權、覆制權、發行權、展覽權、廣播權、信息網絡傳播權、改編權、翻譯權以及上述權利的轉授權和分發許可權等,均屬於夏天島,夏天島有權利自行處理該作品,不需另行經過作者同意或簽字!”
而在第3項規定裏,就更讓人說不出話了:“作者確認第三方作品進行的任何合作、商業活動過程中,無需向作者支付任何費用,作者已經從夏天島的合作中獲得足夠的收入!”
所有的權利歸屬夏天島,所有的收入歸屬夏天島!
甚至於在隨後的條款裏,還要求作者無論任何情況下都要“在公眾輿論中維護夏天島”,“不能發出不恰當的言論”,一旦有所違反,就要賠償各方面的損失!
林牧聽到這些內容時,簡直無法相信自己的耳朵,天底下還有這樣的無恥之人??!!
如此霸王條款,如果說是數種簽約中的一種,比如說“分成、買斷”之類中的一種,那還正常。
分成適合那些成績好的作品,網文圈的A簽就是這樣,作者擁有相關的版權,但平日的收入全靠讀者訂閱、打賞。
買斷大部分是些成績不好、或者對自己沒信心的作者,比如說當初《鬼吹燈》就是買斷,網站只要向作者支付“千字多少錢”的稿費,那這作品的全部版權,就都歸屬於網站,類似於網站在一堆假古董裏淘真貨,是雙方自願的合約。
但夏天島明顯不是這樣,頗有點類似於娛樂圈“你接受潛規則不一定成名,但你想進這一行賺錢,就一定要接受潛規則”的意思,一個弱小的作者面對這樣的條約時,有什麽反抗的餘地?
如果不簽,即使新作品之前與平臺談妥,夏天島也不會允許其上線連載,無法連載就意味著沒有收入,心血之作也就被雪藏……
有人可能會問:這樣的霸王條款,不是違反法律嗎?
違反法律的話,不就是無效的嗎?
且不說強權面對弱勢群體時,會不會講道理,就說這份《作者確認函》,經過律師的確認,除了第七條限制作者言行的條款,存在對作者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外,其他條款並未違反法律規定。
也就是說,雖然這份條款讓作者處於極度不利的地位,但它……仍舊是合法的!
就像楊永信一樣,所有人都知道他的暴行,所有人都知道他在摧殘人性,但他……仍舊是合法的!
合法!
在夏天島的作者確認函上,所有能夠給作者帶來收入的著作財產權,都轉讓給了夏天島,作者只保留了著作人身權。不僅如此,任何第三方的合作和商業活動,夏天島都“無需向作者支付任何費用”。
在這樣的條款之下,夏天島掌握了大量的知名漫畫版權,也正是因為這些知名版權,其估值才能達到5個億之多!
更讓林牧憤怒的,是連自己,都成了對方的斂財工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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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夏天島,卻是把這份貢獻,甚至是所有作者的貢獻,只當成了自己賺錢的工具!
夏天島的創始人叫姚飛拉,一個中年男人,曾經也是一名漫畫作者,也曾受到圈裏無良公司的坑騙,自己的作品被人騙去,最後自費花了10萬塊,這才贖回版權。
這樣的經歷,讓所有作者都相信,他是與自己一樣的作者出身,知道漫畫作者的辛苦與難處,他本人也不曾一次地聲明:“現在騙子太多了,我會幫你們把關,不會讓你們也遇到這種事。”
聽起來,就像是一個傳奇,一個出身草根,發達後幫助草根的故事。
可是……
現實使人無奈,權利使人殘酷,昔日被坑騙過的姚飛拉,自己創建夏天島後,卻是以更加殘酷的手段與合約,坑騙作者。
按網文圈的話說,作為一個業知知名的“大神級作者”,你能相信你與平臺簽約,能夠10年收不到任何聘雇工資與簽約金嗎?
你能想象一個如此出名的作者,竟然簽著與新人一樣的合約,其收入全部來自於作品刊載平臺給出的稿費,版稅,以及作品授權金嗎?
這對一個普通作者來說是正常的,因為普通作者的收入基本上都是源於稿費。
但像“唐家三少”這樣的大神級作家,這樣的情況未免就太過荒謬,自己辛辛苦苦積攢的人氣、創作的作品,最大頭的收入卻是被公司全部拿走,這對於任何行業來說,都是件很不可思議的事情。
等於說,封死了一個作者上升的渠道,你再出名、再努力,也是與新人一樣!
但這樣的事情,就這麽發生了!
漫畫作者,比著網文作者維權更難,簽訂的合約簡直就是賣身契,但人微言輕,不簽不行!
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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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說,夏天島與某些公司簽合約時,夏天島工作室還讓夏達簽一份補充協約:如果我方違約,作者要負責賠償數千萬!
何其可笑!
所有的版權都歸屬夏天島,所有的操作都由夏天島控制,作者沒有一點對自己作者的擁有權、控制權,這樣的情況下,夏天島違約,反而要讓作者賠償數千萬?!
如此牛B的合約,是哪個牛人想出來的?!
再比如說,在夏天島《作者確認函》裏的第2項規定裏,作者除了擁有自己作品的“署名權、保持作品完整權”這兩個權利以外,“其他全部著作權都歸夏天島”!
在這個合約裏,很“通情達理”地詳細解釋了一下:“且該作品的財產權、覆制權、發行權、展覽權、廣播權、信息網絡傳播權、改編權、翻譯權以及上述權利的轉授權和分發許可權等,均屬於夏天島,夏天島有權利自行處理該作品,不需另行經過作者同意或簽字!”
而在第3項規定裏,就更讓人說不出話了:“作者確認第三方作品進行的任何合作、商業活動過程中,無需向作者支付任何費用,作者已經從夏天島的合作中獲得足夠的收入!”
所有的權利歸屬夏天島,所有的收入歸屬夏天島!
甚至於在隨後的條款裏,還要求作者無論任何情況下都要“在公眾輿論中維護夏天島”,“不能發出不恰當的言論”,一旦有所違反,就要賠償各方面的損失!
林牧聽到這些內容時,簡直無法相信自己的耳朵,天底下還有這樣的無恥之人??!!
如此霸王條款,如果說是數種簽約中的一種,比如說“分成、買斷”之類中的一種,那還正常。
分成適合那些成績好的作品,網文圈的A簽就是這樣,作者擁有相關的版權,但平日的收入全靠讀者訂閱、打賞。
買斷大部分是些成績不好、或者對自己沒信心的作者,比如說當初《鬼吹燈》就是買斷,網站只要向作者支付“千字多少錢”的稿費,那這作品的全部版權,就都歸屬於網站,類似於網站在一堆假古董裏淘真貨,是雙方自願的合約。
但夏天島明顯不是這樣,頗有點類似於娛樂圈“你接受潛規則不一定成名,但你想進這一行賺錢,就一定要接受潛規則”的意思,一個弱小的作者面對這樣的條約時,有什麽反抗的餘地?
如果不簽,即使新作品之前與平臺談妥,夏天島也不會允許其上線連載,無法連載就意味著沒有收入,心血之作也就被雪藏……
有人可能會問:這樣的霸王條款,不是違反法律嗎?
違反法律的話,不就是無效的嗎?
且不說強權面對弱勢群體時,會不會講道理,就說這份《作者確認函》,經過律師的確認,除了第七條限制作者言行的條款,存在對作者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外,其他條款並未違反法律規定。
也就是說,雖然這份條款讓作者處於極度不利的地位,但它……仍舊是合法的!
就像楊永信一樣,所有人都知道他的暴行,所有人都知道他在摧殘人性,但他……仍舊是合法的!
合法!
在夏天島的作者確認函上,所有能夠給作者帶來收入的著作財產權,都轉讓給了夏天島,作者只保留了著作人身權。不僅如此,任何第三方的合作和商業活動,夏天島都“無需向作者支付任何費用”。
在這樣的條款之下,夏天島掌握了大量的知名漫畫版權,也正是因為這些知名版權,其估值才能達到5個億之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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